票據審核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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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審核哪些內容?

答:。發票填制的內容是否與發票種類相符合。

2.發票加蓋的印章是否與票據的種類相符合。報銷發票加蓋的印章一般是發票專用章,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報銷票據加蓋印章可以是發票專用章,也可以是財務專用章。

3.票據的屬地、職能是否與票據上加蓋的印章相符合。

4.票據客戶名稱填寫是否與報賬單位名稱相一致。

5.從票據印制的所屬日期與實際開票日期查驗是否屬過期作廢票據。發票印制的所屬日期可以從發票右上角的發票代碼第6、7位查驗出發票的年份,如果一張票據印制所屬日期是2001年,開票日期卻是2007年9月16日,顯然這樣的過期作廢票據也是不能報銷的。

6.同一本票據號碼的排列先后順序與該票據的填制日期是否合理。

7.票據的大小寫金額填寫是否相符以及金額是否正確。

8.發票填制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異常。

9.發票填寫位置是否存在位移。所謂位移,也就是第二聯經復寫后,票據上的文字或數字出現錯位,如一張票據大寫金額是6 000元,小寫金額是60 000元,這樣的票據也是不合規票據,因為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制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不會出現位移現象。

10。報銷票據是否屬白條、收據。所謂白條收據是指報紙雜志訂閱單、培訓費收據、政府部門收費收據等,這種以收據、白條代替發票或基金票據使用的,其目的是偷逃稅款或私設“小金庫”,顯然這樣的票據也是不能報銷的。

票據上哪些要素不得更改?

答:根據《票據法》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1)所有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 均不得更改;

(2)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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