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丟失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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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不慎遺失了銀行匯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l)如果遺失了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向簽發銀行或兌付銀行請求掛失止付。申請掛失止付應提交匯票掛失申請書(可以用匯票委托書代替),并在憑證備注欄內寫明“匯票掛失”字樣。如果在銀行受理掛失以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以前,匯票金額已彼人冒領的,銀行不再承擔付款責任。持票人一旦發現匯票遺失,應盡快申請掛失,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損失。

(2)如果遺失了注明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失票人應當立即通知收款單位、個體經濟戶、收款人、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求這些單位或個人協助防范。因為這類匯票遺失后;銀行不辦理掛失止付。

(3)如果遺失了填明匯款人指定收款人員姓名的匯票,不能到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因為這種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法確定被背書人,銀行無法掛失,兌付行和簽發行都不予協助防范。因此,這種銀行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認真保管好匯票,切忽遺失。銀行匯票遺失后,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實沒有發生什么問題的,可以由匯款人寫出書面證明,說明情況,到簽發銀行辦理退款。

在經濟活動中,外勤供銷人員在攜帶付款單位申請出票行開出的銀行匯票外出時,有時會發生遺失或者被扒竊的情況。此時,沒有經驗的外勤人員,很可能會手足無措。其實遇到這種情況也不必太驚慌,你可以請求法律幫助。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3條明確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竊、遺失或者丟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接到申請后3日內發出公告并通知支付行,當事人除向法院提出申請外,還應向法院提交銀行匯票復印件(可向原出票行取復印件),法院接到申請獨任審判員,應向銀行發出公告和通知書,通知銀行立即停止支付,銀行應逐項登記并由法院審判員簽字,60日內,如無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判決,該匯票無效。人民法院一旦判決,要及時發出公告,銀行接到判決和公告后, 如果人民法院對某一申請公示催告發出公告通知后,60日內,有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張該匯票權利,并在適當的地方向法院出示所主張的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主張權利一方的申請,受理后審理立即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轉入審理程序,待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該匯票的所有權歸屬判決生效后,由權利人憑法院判決書向銀行申請支付,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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