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借款利息開票的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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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借款利息開票的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因此,銀行收取了貸款利息,應該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在向銀行進行貸款時,也要主動向銀行索取發票。

同時,營改增后企業之間借款利息發票,需要繳納增值稅,建議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代開發票,十萬元以下可在稅局自助代開。一般納稅人提供的貸款服務在營改增之后增值稅適用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向稅局申請代開發票;一般納稅人只能自行開具發票,不能代開發票。

值得一提的是,納稅人向非居民企業還是向居民企業(包括銀行)的借款,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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