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后原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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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后原享受的稅收優惠怎么處理

1、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已享受期滿的,合并后的企業不再重新享受。

2、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3、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劃分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業務相應部分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應納稅所得額劃分標準如下:

(1)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仍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延續合并前的生產經營業務,凡合并后的企業能夠分別設立賬冊,準確合理的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采取據實核算的方法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并前的企業在合并后未分設為相應的營業機構,或者雖分設為營業機構,但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合并后的企業未能準確合理的計算其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以該企業中適用不同稅務處理的各營業機構或各類業務間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例、成本和費用比例、資產比例、職工人數或者工資數額比例中的一種比例或多種比例的平均比例,對其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進行劃分計算。上述比例中涉及合并后年度的有關項目數額不易確定的,可以按合并前最后一個完整納稅年度或其他合理期限的有關項目數額確定上述比例。

企業合并中存續企業怎么享受稅收優惠

按照財稅[2009]59號第九條的規定,"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所謂吸收合并,按照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被合并企業,如為A)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企業(合并企業,如為B),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的行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存續企業應是合并企業(即為B)。

按照財稅[2009]59號第九條的規定,存續企業B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如果被合并企業A享受稅收優惠,而存續企業B不享受稅收優惠,即使合并后的企業(合并企業)符合A所適用的減免稅條件,也不可以繼續享受被合并企業A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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