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預交所得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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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預交所得稅嗎

預交所得稅。

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城市建設維護稅(增值稅*7%),教育費附加(增值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2%)。自然人(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人員)代開發票還需同時代征個人所得稅(不含稅銷售額*1.5%)。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當季累計開票銷售額超過9萬元時,將一次性補征應繳的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代開發票是否代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號)第一條規定,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第二條規定,經協商,不實行代征方式的,則國、地稅要加強信息溝通。國稅局應定期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情況,包括國稅為其代開發票情況通報給地稅局,地稅局用于加強對有關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代地方稅務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票據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15號)規定,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使用地稅局征收票據;如經當地國、地稅局協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國稅局票據。

因此,是否代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當由當地國、地稅局自行協商。

參考:《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豫國稅發〔2012〕69號)規定,國稅代開發票時,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接受委托為地稅代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關于我省國稅部門窗口代開發票代征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財稅〔2013〕58號)規定,國稅部門在為小規模納稅人窗口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銷售免稅貨物除外)時,代相關地稅部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僅對窗口代開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進行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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