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多種所得時捐贈扣除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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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數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多是在取得一種所得時實施捐贈,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卻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即納稅人在取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項目時實施了捐贈,并且可能是一次捐贈,也可能是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捐贈。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所發生的捐贈又如何進行扣除呢?對于此類問題,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等都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實際上,要回答這個問題也并不是什么困難的事情,只要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進行認真和細致的分析,即可得到正確的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文字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法條對于是一項捐贈還是兩項捐贈,是一種應納稅所得還是兩種甚至是多種應納稅都沒有任何的限制,也就是說,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在應納稅所得與捐贈的關系上,可以是一種應稅項目對應一次捐贈;一種應稅項目對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捐贈;也可以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應稅項目對應一次捐贈;還可以是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捐贈對應兩種與兩種以上的應稅項目。
當然,如果要有更為足夠的說服力,我們則需要從另一個方面進行解釋。分析《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們還可以發現,其間除了規定扣除比例之外,有兩個關鍵詞:捐贈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捐贈額直接與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越多,那么可以扣除的捐贈額也就越大、越多。那么在納稅人取得多種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看作是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呢?我們說當然可以。
從上文的分析,我們也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多項捐贈與多種應稅項目的情況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實際上就是法律規定的比例與各種應納稅所得額之和的乘積。用公式表示: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允許全額扣除的捐贈額=∑各種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比例30%
[例]王某,2005年6月份從所在單位取得工資收入3800元,取得集資利息7480元,同時從另一家單位取得資料翻譯費收入3000元。本月王某通過民政部門向災區捐款3500元,捐贈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試問在計算王某當月個人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捐贈是多少?
王某取得三種應稅項目,那么他就可以計算扣除與三種應稅項目應稅所得額相對應的捐贈額。王某取得工資收入3800元,應稅所得為3000元,可以扣除的捐贈額為3000×30%=900元;取得集資利息收入7480元,應稅所得為7480元,可以扣除的捐贈限額為7480×30%=2244元;取得勞務報酬收入3000元,應稅所得為2400元,可以扣除的捐贈限額為2400元×30%=720元。三項合計為3864元。王某實際捐贈額是3500元,因而王某的捐贈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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