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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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二、根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第五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薄?/p>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三、辦法第五條所稱購買之日,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進口之日,是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車輛購置稅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免稅。

森林消防部門購買后只需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不需繳納車輛購置稅。但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辦理變更車輛登記注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免稅車輛轉讓是需要再次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不過不用按新車計算繳納稅款。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依據為0。

車輛購置稅的繳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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