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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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使用現金折扣銷售,假定銷售額100萬元,增值稅稅額17萬元,收貨方10天內付款,享受現金折扣10%,則銷售方實際取得金額為117×90%=105.3(萬元),該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如果計算方法正確,則銷售方增值稅銷項該如何計算,會計分錄怎么做?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六條規定,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規定,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9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根據上述規定,現金折扣僅是一項債務扣除,不影響銷售收入的確認,不影響增值稅計算,只有銷售折讓或商業折扣才會對增值稅有影響。
 
會計處理如下:
 
1、銷售發生時:
 
借:應收賬款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2、發生現金折扣:
 
債務扣除10%:117×10%=11.7(萬元)
 
實收金額:117-11.7=105.3(萬元)
 
借:財務費用11.7
 
銀行存款105.3
 
貸:應收賬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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