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怎樣合理分期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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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形下怎樣合理分期繳納稅款?

答:

如果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或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而取得現金收入,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因此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線法計算的分攤額,應先按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繳稅,剩余納稅義務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攤。如果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低于按直線法計算的分攤額,則不影響各期繳納稅款的計算。

 第一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的當年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40萬元,應優先繳納稅款,未履行納稅義務在剩余期間按期分攤,2016~2019年應繳稅款:(100-40)÷4=15(萬元/年)。

 第二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當年之后,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應當在收到現金的當期繳納稅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間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取得現金收入40萬元,則2015年、2016年根據直線法計算,每年繳納稅款20萬元,2017年繳納40萬元,則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0×2-40)÷2=10(萬元/年)。

 第三種情形:在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分多次取得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處理方式與第二種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間重新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25萬元,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25萬元,則2015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4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4=18.75(萬元/年)。2017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18.75-25)÷2=15.625(萬元)。

 如果納稅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少于按直線法分攤該年度應繳稅款,則對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繳納的稅款不產生影響。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別取得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現金收入大于按直線法分攤的應繳稅款20萬元/年,納稅人應繳納稅款30萬元,則重新按照直線法計算剩余4個年度應繳稅款:(100-30)÷4=17.5萬(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現金收入10萬元,因此不影響當期納稅義務。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么?

答: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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