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預付賬款無法收回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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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付賬款無法收回怎么處理,每個企業都離不開會計,在企業里做會計,免不了遇到各種問題,下面一起來看看本文的問題如何解決。

企業預付賬款無法收回怎么處理?

答:預付賬款無法收回轉入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無法收回轉入應收賬款,然后再根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

當企業支付了預付賬款時,合作業務處于尚未完結階段,并未形成采購業務的應付事項的確認,因而不產生應付掛賬的確認;而該合作業務事實上是屬于貨物或勞務的采購項目,并非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應收賬款事項,因而也不構成應收賬款項目的情形;

所以,該預付事項形成后無法收回的,也就只能作為其他應收款的由此而形成,無論從定義還是實際狀況的角度上看,均與應收賬款沒有關聯。

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賬款怎么清理?

一、對長期掛賬大額欠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時,企業同時應該準備下列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賬務處理: 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記入"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二、應收賬款超過二年未收回的,可能無法收回,應盡早做處理。

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所以企業在日常財務管理中,應隨時對應收賬款的賬齡進行檢查,對沒有經濟往來,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應進行賬務處理,對這類應收賬款應通過書面催收。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只要對方重新承諾還款日,即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訴訟時效即可重新起算,口頭催收不能讓訴訟時效中斷,必須白紙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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