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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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稅前扣除

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種情況:

1、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融通資金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2、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的利息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債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企業資金的籌集分為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兩種籌集方式。相應地,投資人的對外投資也可以分為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兩種方式。

3、投資者未到位投資所對應的利息不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則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中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因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所以是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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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非金融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還有關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得扣除的利息=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標準比例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已經明確: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和有關稅法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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