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能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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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能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p>

因此,企業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補貼等,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

職工上下班交通費用不屬于免稅的差旅費津貼,差旅費津貼系公務出差提供的相應津貼,所以在工資里發放的上下班通勤補貼不予免征個稅,應納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

準予稅前扣除的公務費用的標準到底如何確認,由于各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不盡一致,納稅申報時可以參照的標準是經當地省級政府審批同意,并報主管稅務局備案的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公務費用標準。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公務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每月隨工資發放的交通補貼能稅前扣除嗎?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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