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補繳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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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補繳的利息,關于這個問題一直被各位會計們所關注,本文整理了會計中與利息相關的內容,一起來看看。

社會保險費補繳的利息

總原則是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

(一)加收滯納金

1。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2.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本文規定的時間內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3.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4.減收滯納金須經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未經批準自行減收滯納金和經審核批準未備案減收滯納金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補繳利息和記錄個人賬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戶后歷年公布的記帳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后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帳利率補繳。

社保單位繳費基數是按應發工資嗎?

社保應該按照職工的實際收入繳納,職工的工資低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60%繳納,高于社平工資300%的,按照社平工資的300%繳納,在兩者之間的,按照實際工資繳納,應該對比社會平均工資是否低于或者超過社平工資的60%或者300%,如果在兩者之間,應該按照實際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填報,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不按時足額繳納,是要接受處罰的。

針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形式的多種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調稅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過節費以及支付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的津貼,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后利潤提成或分紅的辦法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底薪制的職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提成取得的收入,應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費用包干,單位不再報銷差旅費用的職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社會保險費補繳的利息”的計算繳納的一些規定總結。其實就是如果要進行社會保險費的補繳,那么單位部分理應承擔推遲繳納社保費的滯納金,個人則要負責該部分的利息,具體計算我們也進行了說明,希望可以幫助到您們。若您還有其他社保的問題,建議咨詢我們數豆子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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