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分支機構支付融資利息可以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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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分支機構支付融資利息可以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如果是居民企業內部總分機構發生的管理費用,由于企業所得稅法采取法人所得稅,對總分機構之間因總機構管理服務而分攤的合理管理費,通過總機構自動匯總得到解決,所以無扣除限額標準。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不得采用分攤管理費用的方式在稅前扣除以避免重復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

因此對于向分支機構融資利息可以匯總和抵消,無扣除限額標準,相關利息費用支出的所得稅扣除按照稅法規定即可。

關聯方利息所得稅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的規定進一步給予明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在掌握超過關聯債資比例利息支出的時候,主要關注如下:

1、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

2、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于本企業的,支付給境內關聯方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于本企業,但企業能夠提供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準予扣除。

3、如果利息分配給境外關聯方,則不允許扣除。

4、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包括:

(1)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超過關聯債資比,且不符合其他可扣除規定的部分;

(3)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利息支出。

(4)股東出資未到位,導致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向分支機構支付融資利息可以扣除嗎?”一題的解答,首先要理解分支結構與子公司在法人地位上的不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因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按照獨立法人進行匯總繳納即可。若對此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聯系我們數豆子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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