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外債利息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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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外債利息的所得稅

我公司有一筆外債借款(向香港公司借入),金額為50萬美圓,資金提款日期為2006年1月1日,年利率為4.5%,經計算至2006年12月31日止應付利息為美圓22500(外管局和我們的計算一致),按匯率7。872計算折人民幣177120,按稅務局要求我們預交10%的所得稅人民幣17712,但在外管局核準時外管局說我們少交所得稅,他們的計算如下:500000*7.872/(1/1.17)*4.5%*10%=20715.79。我們向稅務局咨詢,稅務局也表示不理解。1、問到底哪種算法正確?2、問向香港付息時為何只能付匯美圓22500*0.9?

1、根據您提供的計算公式,我們認為外管局計算的預提所得稅有誤,由于您單位支付的是利息的預提所得稅,所以計算公式中不存在17%的比率。正確的處理應該是您單位應代扣代繳該項利息的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

營業稅=500000×7.872×4.5%×5%=8856(元);預提所得稅=500000×7.872×4。5%×(1-5%)×10%=16826.40(元);應抵扣代繳的稅合計=8856 16826.40=25682.40(元)。

則您公司實際支付給境外貸款公司的款項=500000×7.872-25682.40=3910317.60(元)。

2、根據稅法規定,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場所、辦事機構的,應該對其在境內取得的利息所得計算繳納營業稅和預提所得稅,外國企業屬于兩項稅款的納稅義務人,你單位屬于是扣繳義務人,您單位在支付利息時,應該將代扣代繳的稅款扣下繳納給稅務機關,所以實際上您單位支付的利息是22500美元,但是具體在支付款項時,境外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扣除了稅金后的金額,并不是22500美元,對于差額就是應納的我國的稅金,實際上由您單位繳納給我國的稅務機關。

 

外債息是否需要上繳營業稅?

企業之間的利息需要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中第十條規定: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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