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型出口企業應該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關于城建稅的問題一直是各位會計們關注的,本文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生產型出口企業應該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例:我公司是生產型出口企業產品100%出口,退稅率為17%,依據財稅[2005]25號文我公司應依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我公司對征稅方式和稅基有異議,我公司認為我公司產品全部出口無內銷,沒有抵減內銷應繳納的增值稅所以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但是當地地稅局要求我公司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第二十五欄當期免抵稅額來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請問,我公司該如何處理?
目前,我國增值稅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應對其免、抵的增值稅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即“經國家稅務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辟F公司雖然沒有抵減內銷應繳納的增值稅,但有免征的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對免征的部分也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怎么算?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征稅范圍
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二稅”的其他地區。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繳增值稅額+實繳消費稅額)×適用稅率
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
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附加計征比率:3%。
應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實際繳納的消費稅額)×3%
針對生產型出口企業應該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我國對生產型出口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但企業還是應當根據稅法的規定繳納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詳情請關注數豆子網。
以上就是關于生產型出口企業應該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詳細介紹,更多與城建稅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 上一篇:理財資金在資產負債表哪個項目
- 下一篇:紙質承兌上的印章怎么去除
-
城建稅減半的會計分錄
針對城建稅減半的政策,會計在財務處理上需要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于征收城建稅的企業,需要進行會計分錄處理,以保證賬務處理的準確性和合規性。城建稅減半的會計分錄是指將
-
應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分錄
當然,提到教育費附加我們同時也不能忘了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一樣的,都是企業或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不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都是需要通過這個
-
預交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方法
預交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當月預提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繳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等下月繳稅借:應繳稅費-城建稅教育附加等貸:銀行存款相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
房地產開發企業城建稅的計算依據是什么
房地產開發企業城建稅的計算依據是什么,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如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城建稅的計算依據是什么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申報表如何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方式可分為兩種:(
-
城建稅會計分錄怎么做
城建稅會計分錄怎么做,在會計行業經常會遇到此類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賬戶設置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
-
應交稅費城建稅怎么計算
應交稅費城建稅怎么計算,最近很多小伙伴關注這個問題,下面由數豆子為大家整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城建稅=本月(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本月免抵額)*稅率教育費附加=本月(增值稅+
-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少交了怎么辦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少交了怎么辦,關于城建稅的問題一直是各位會計們關注的,本文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少交了怎么辦?如果發現時還在征收期,進
-
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怎么做分錄
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怎么做分錄,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代扣代繳的城建稅怎么做分錄?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金-城建稅借:應交稅金
-
營增改后城建稅怎么算
營增改后城建稅怎么算,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營增改后城建稅怎么算呢?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此次稅制改革意味著營
-
建筑業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建筑業納稅人如何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