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后銷售存貨要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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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后銷售存貨要納稅嗎

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及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的規定,她停業后出售存貨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變化,這時已經變為了臨時銷售貨物。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而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第六條中,對增值稅起征點作了明確要求:“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每次(日)銷售額50元~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200元。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而該個體商店經營戶按次(日)納稅的起征點幅度已經超出了150元~200元的標準。所以,應當于貨物銷售后向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停業后銷售存貨要納稅嗎?停業后出售存貨的行為,已經發生了變化,這時已經變為了臨時銷售貨物。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如果納稅人銷售存貨達到增值稅起征點,則需要按照銷售性質,行業相關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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