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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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關于稅務處理的問題一直是各位會計們關注的,本文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賠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答:一、涉及增值稅的賠償

1、銷售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許多人認為,如果因購買方違約而由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的賠償款必須繳納增值稅,其依據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筆者認為,此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分兩種情形。

一是如果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如果再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此賠償款就應該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而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則應視情況增加購入貨物或接受勞務的成本或計入營業外支出。另外,如果購買方收到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

二是如果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或增值稅應稅勞務未提供,納稅義務沒有形成,此時,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賠償款就無需繳納增值稅,僅作營業外收入,購買方支付的賠償款作營業外支出。

該批貨物未能用于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而且相關損失已經從對方得到補償,所以,該批購進貨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已經抵扣的需作進項稅轉出。

2、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

對于經營增值稅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行為,如果因銷售方違約而由銷售方支付給購買方的賠償款,由于購買方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給銷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

此時,如果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已經完成,則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應作為購進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抵減額(對于重新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相應調減增值稅進項稅),而銷售方支付的賠償款應按照折扣、折讓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應稅事項沒有完成,則購買方收到的賠償款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銷售方支付的賠償款應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二、涉及消費稅的賠償

對于生產、進口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經營行為,如果交易雙方在經營過程中收到或支付賠償款,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本文上述對增值稅的分析進行相應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三、對企業所得稅的考慮

對于納稅人收到的賠償款,都應扣除繳納的流轉稅(未繳納的則無扣除)和相關損失后的收益并入收到賠償款當期的計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涉及按照有關折扣、折讓情形進行處理的,則在發票的收回、開具或重新開具以及《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的索取等方面必須符合稅法規定,否則,折扣、折讓額不可以計算抵減流轉稅和計稅所得額。

賠償金可以開增值稅發票嗎?

一、先要看是什么性質的賠償款。如果是銷售方將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或銷售方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已經形成,則出現因購買方違約而付給銷售方賠償款的情況,銷售方應將獲得的此賠償款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作營業外收入處理。

二、銷售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可與銷售貨物合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需要在不同欄次中注明,也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方需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與所銷售的貨物一同確認收入,適用相同的增值稅稅率計算銷項稅額。

賠償金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開增值稅發票的,這意味著不是所有的賠償金都可以用來開具增值稅,為此,大家要分辨清楚。

上文關于賠償款收支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分別列舉了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不同情況為大家進行了詳細為介紹,通過學習相信你已經有了很好的掌握,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與數豆子的在線答疑老師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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