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工資標準變化后預繳稅額怎樣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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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工資標準變化后預繳稅額怎樣調整?

自2006年7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精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定額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1600元,同時停止執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依據新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納稅申報問題?一家企業會計咨詢,如果是按月或按季預繳的,如何測算減收比例計算調減預繳額?

答復:2006年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個文件主要是對怎樣落實財稅〔2006〕126號的具體辦法,也就是怎樣解決由于調整"計稅工資"標準后,對"預征、核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如何處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尤其是基層稅務機關要抓緊做好政策調整的相應工作,確保今年內新的計稅工資政策落實到位,使納稅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計稅工資政策調整的實惠。

(一)各基層稅務機關要認真測算企業因計稅工資政策調整而減少企業所得稅的數額,據此調整納稅人今年7月~12月各月(季)的申報預繳額。

(二)對實行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稅的企業,分兩種情況處理:1。按月預繳的,在今年9月~12月申報各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根據按上述要求測算的減收比例計算調減預繳額。其中,12月申報預繳11月的稅額時,應一并計算12月的調減額,并從11月的應預繳稅額中沖抵,不足沖抵的部分,應在12月底前辦理完退稅手續。2。按季預繳的,在申報預繳第三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除按測算的減收比例計算調減第三季度的預繳額外,還要一并計算第四季度的調減額,并從第三季度的應預繳稅額中沖抵,不足沖抵的部分,應在12月底前辦理完退稅手續。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中規定,對實行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的,分兩種情況處理:1。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分月預繳的,應根據按上述要求測算的減收比例,同比例調減各月預繳稅額,其中,12月申報預繳11月的稅額時,應一并計算12月的調減額,并從11月份應預繳稅額中沖抵。2。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4分季度預繳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第2項的方法處理。

再次,該《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分兩種情況處理:1。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應根據按上述要求測算的減收比例,相應調低應稅所得率,并計算調低應稅所得率后減收的數額,按照本條第(二)款的方法處理。2。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應根據按上述要求測算的減收比例,相應核減各月定額,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方法處理。

第四,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政策,實行新的計稅工資政策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提高計稅工資標準或規定地區浮動比例。實際執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高于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的,應立即糾正。要嚴格執行工效掛鉤計稅工資政策的適用范圍,除國有和國有控股的工商企業、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同意執行工效掛鉤計稅工資政策的改組改制為股份制的金融保險企業外,其他企業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掛鉤辦法。

該《通知》(國稅發〔2006〕137號)提出,調整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準,是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具體措施,是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前一項重要的政策調整,有利于縮小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逐步實現公平競爭。這項政策調整意義重大,涉及廣大納稅人的利益。因此,各級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政策落實工作,及時、廣泛、深入地宣傳新的計稅工資政策,使納稅人盡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據新政策進行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納稅申報。

最后,需要提醒企業的是,本年度結束后,納稅人應將執行計稅工資政策調整而發生的減稅額,納入匯算清繳范圍,一并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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