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已繳納增值稅額填寫在哪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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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已繳納增值稅額填寫在哪一欄?

本期預繳稅額,第13行

延伸:在項目經營地預繳2%增值稅時是否需要提供《外經證》?

一、關于外管證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外管證》按以下規定管理:

第六章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注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二)《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注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因此,企業實施跨縣(市、區)異地建筑服務活動,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外管證》。這是一種稅源戶籍管理的措施。

二、關于預繳的資料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稅總2016年第17號)規定,第七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因此,在異地預繳增值稅時可以不憑借〈外管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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