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要代扣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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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要代扣個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根據國家稅法統一規定,嚴格按照‘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徑掌握執行。除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外,工資、薪金所得范圍內的全部收入,應一律照章征稅。”

上述所指“國家統一規定減免稅項目”包括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及其他。

但個人取得的過節補貼不屬于國家統一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會計處理上,公務交通、通訊補貼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過節補貼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

 

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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