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審計的主要職責和基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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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職責
 
  根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是:
 
  1、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國家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各級審計機關每年受本級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4、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5、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基本權限
 
  《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規賦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限比較廣泛,主要包括: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5、提請協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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