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什么是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進行銷售而出的產成品。收到貨款才作銷售收入。
 
  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是指企業采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發出的產品實際成本。是指貨品已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銷售方式。
 
  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也可以將本科目改為“1408 委托代銷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ㄒ唬τ诓粷M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ǘ┌l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發出商品的會計處理分析
 
  為了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想方設法吸引更多客戶,擴大和商品銷售渠道,銷售額增加,出現了代銷、賒銷、期貸、分期付款,預付貨款等許多新的經營和結算方式。因此,企業要對客戶的信用進行調查分析,確定給予不同客戶的信用條件。并根據自身的特點,建立有效的信用評價制度,確定企業在一定時期的信用政策作為日常授信審核的依據。訂立書面銷售合同,銷售合同必須接銷售權限規定,經企業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才能加蓋合同專用章。合同正本由銷售部門專人保管,財務部門應有復印件以監督合同執行。銷售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定期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財務一般結算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為: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即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準則明確規定,銷售收入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四項條件,才能加以確認,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現在普遍存在的買方市場優勢,賒銷非常普遍。同時,很多情況下的銷售是出于領市場的考慮,而沒有考慮或者無法過多考慮資金的回收。因此,許多銷售很難滿足第三個要求。根據準測,企業可以“發出商品”來反映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但具體操作時會面臨以下問題:
 
  1、 企業期末存貨的盤點,會出現賬實差異,而對已發出的商品,很難通過對方企業認定,從而對企業存貨的管理帶來不便。
 
  2、發出商品按現行稅法規定,如采用預收貸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銷售方式,商品一旦發出,納稅義務就產生,即使是賒銷或分期收款,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也會產生納稅義務。但是,企業發出商品后,對該筆貨款的回收還沒有把握,在沒有任何現金流入的情況下,就要繳納稅金;而購貨方在占用對方資金時,卻提前抵扣進項稅,即相當于銷售方替購貨方墊支了稅款。從銷售方企業的納稅籌劃角度來看,這是不合理的。
 
  3、企業一旦起票確認應收帳款后,盡管對方承若付款,但往往不能如期支付,拖欠貨款現象極為普遍。而其中收入準則又要求企業如判斷貨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證據。但是操作起來,除了破產裁定書算是可靠的證據外,其他情況下企業均難以提供證據,甚至向對方發函請示確認時,即使對方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也很少回函確認。這樣,企業的應收帳款會一直掛帳,而要想核銷壞帳,得經過層層審批,有時還要作納稅調整。企業銷售了貨款,貨款沒有收到,即要先交增值稅,所得稅,核銷應收帳款時還要作納稅調整。所以,企業對無把握收回的貨款往往不愿起票,從而導致對收入的確認與商品的發出時點不一致。
 
  3、收入準則規定,當企業發出商品時,可以先不確認收入,但在納稅義務產生時,應先計提銷項稅,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方“應交稅金——銷項稅額”項目。但企業應如何起票?由于增值稅發票不可能只開稅,而不開銷售金額,若要開完整,收入又如何確認?同時,稅務局在征稅時,只要企業計提銷項稅,即要征稅,開票時又要征稅,而不考慮企業回款的可能性。而買方企業只要取得發票,就可以抵扣。因此,在實務中,很少有企業在未起票時,做上述分錄。
 
  由于上述因素的限制,許多企業在期末都有部分或大量的已發出但尚未起票的發出商品未結轉損益。若商品一旦發出就結轉損益,有違會計的謹慎性原則,且會導致資產虛增;但若不及時結轉損益,企業的損益是否正確核算,稅收上是否存在著延緩納稅就難以控制,而且無論從稅收監管,還是企業財務正確核算的立場出發,都不可能放任企業隨意處理發出商品。如何解決這一矛盾,也就成為當今會計算的一個難題。筆者認為,對“發出商品”的處理可以有以下幾點考慮,供大家商榷:
 
  (1)單純從增值稅角度來看,銷售方發出商品沒有起票,對國家整體稅收沒有影響。因為,銷售方雖然沒有計銷項稅金,但購買方同樣無法抵扣。就這一點而言,銷售方在購買方沒有付款之前不應開票,以免代對方墊支稅款,若對方急于索要發票,銷售方可要求對方付款。
 
  (2)真正導致增值稅流失的不是上述情況的發出商品,而是買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定額稅征收對象時,買方本來就無須發票抵扣,而且,發給這類客戶的發出商品一般都交現金交易。因此,對這種情況的發出商品應一律結轉損益,計算相關稅金。
 
  (3)無論上述哪種情況,企業在年末應就已發貨但未結算的商品,請求對方單位確認。
 
  (4)“發出商品”暫時不結算損益的,應有相應的合同期限作為限制。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在買方收取貨物的一定期限內,如對所收貸物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交易成立,買方應按規定的時間付款;否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退貨。合同約定的收款期限一到,售方應按規定結轉損益。并計提相應的稅金,對不簽訂合同者一律不予以認可。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