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混合銷售的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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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混合銷售的稅務籌劃

一、相關政策。

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二、混合銷售的概念界定。

在現實活動中,混合銷售的對象肯定是同一客戶。比如賣空調屬于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安裝空調屬于服務行為,繳納營業稅;但實際上賣空調的又一般都負責安裝,這就屬于混合銷售,即銷售和服務這兩項業務是同時針對同一個客戶的。對于生產和銷售貨物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不論怎么記賬,都要合起來繳納增值稅。

還應該強調的是:在稅收征管實務中,稅務機關的征管尚處于“以發票為準繩”的階段,是開什么發票繳什么稅,絕不是企業想繳什么稅就繳什么稅。如果企業以銷售貨物為主,就要辦理增值稅納稅登記,購領增值稅發票,繳納增值稅;如果企業以服務為主,就要辦理營業稅納稅登記,購領服務發票,繳納營業稅。如果企業同時購領增值稅發票和服務發票,那要分情況來看:如果是增值稅實施細則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開什么發票都要繳納增值稅;如果不是混合銷售,比如只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不賣相關設備,那就開服務發票,繳納營業稅。

混合銷售如何繳納稅款?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

只能納一種稅,不能分別納稅,即不是納增值稅,就是納營業稅。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性勞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具有貨物與服務性勞務這兩類經營項目?! ?/p>

按現行稅法規定,其適用的稅種主要是按經營主業區分,以工業或者商業(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的,對其提供的服務性勞務額視同銷售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以服務業為主的,對其貨物銷售額部分視同提供服務性勞務一并納營業稅。對于以服務業為主,其單設機構經營貨物并單獨核算的,該單設機構混合銷售中的服務性勞務額應與貨物一并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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