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綁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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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綁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關于稅務處理的問題一直是各位會計們關注的,本文數豆子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捆綁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一、增值稅的處理

“營改增”后,相關的政策口徑:

(1)在2016年4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二)中,關于“酒店業贈送餐飲服務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總局的答復是:酒店住宿的同時,免費提供餐飲服務(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種營銷模式,消費者也已統一支付對價,且適用稅率相同,不應列為視同銷售范圍,不需另外組價征收,按酒店實際收取的價款,依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安徽國稅局《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房地產)》中第10個問題:

買房送物業費,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嗎?

答:不需要。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七中第四個問題

關于銀行在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贈送給客戶的禮品是否要做視同銷售問題

答復:銀行在提供金融服務時,贈送給客戶的禮品不做視同銷售處理。

其他企業同類行為照此辦理。

(4)北京國稅局2016年度營改增熱點問題12366答復如下:

“64.商場從電影院購進電影票贈送給顧客,是否視同銷售?若視同銷售,是否可以按照電影放映服務簡易征收?若不能簡易征收,應按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因顧客在商場的消費行為而贈予的外購電影票,不視同銷售。

65.商場從外面購進餐飲票贈送給顧客,是否視同銷售?適用稅率多少?

答:因顧客在商場的消費行為而贈予的外購餐飲票,不視同銷售?!?/p>

小編認為,這些個答復驗證了“在捆綁銷售中的從貨物(贈品)應該適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規定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同時,對于銷售企業來說,在進行捆綁銷售促銷時,也需要提前對具體實施形式進行稅務分析,以減少稅務風險。

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捆綁銷售中的從貨物(贈品)作為企業商品的一種,在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時,不是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而是作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本企業商品”該如何界定?具體標準和執行口徑是什么。

因為,在另一份文件《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中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的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屬于此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因此,對于在企業的捆綁銷售行為中個人取得的從貨物(贈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銷售企業也就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捆綁銷售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奔磳N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

在會計處理上:

(1)確認收入時:

借: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A

----B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A

----B

貸:庫存商品----A

----B

捆綁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對此稅法有明確的規定,上文小編從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處理分別為大家進行了梳理,因為相關規定特別多,政策變化快,可能總結的還是不夠全面,其他知識點就將由數豆子的專業老師在線幫你了。

以上就是關于捆綁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的詳細介紹,更多與稅務處理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希望本文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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