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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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理財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實務中,對于保本理財產品征收增值稅并無爭議,關鍵是如何界定一項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對此,本人非常認同原福建國稅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指“有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

對資管產品協議中設定的增信舉措,如未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視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稅。但若能根據合同推斷投資結束后無論何種情況,資管產品投資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證的,應屬于保本,其收益應征收增值稅。

 

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以,企業取得的保本型理財收益是要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的。那么這種“保本型理財產品”屬于“資管產品”嗎?我們知道,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是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而不是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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