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貨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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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銷售舊貨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

1。一般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按照正常的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即可,如果該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增值稅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17%。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①購進固定資產時其進項稅額按照當時的政策不能抵扣,自己使用后再銷售時,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②購進固定資產時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了,自己使用后再銷售時,按照正常的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即可。

(3)銷售舊貨: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銷售舊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舊貨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交稅和核算上有什么差異

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五、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其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4欄,其利用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在第5欄。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的區別?

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銷售"舊貨"的區別和聯系;

1、聯系:都是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2、區別:物品使用人和銷售人不同。

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同一人。

在銷售"舊貨"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為兩人。

3、說明

銷售"舊貨",是一人使用過物品,另一人去銷售。

4、文件:

納稅人銷售舊貨,是一種純商業行為,一般為購買使用過的物品,再對外銷售。如二手貨經營單位。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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