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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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汽車如何處理?

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小車,必須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但是繳稅的話是回單位自行申報,稅款增值稅4%減半征收,其他還有附加稅,印花稅等。

 

公司目前銷售使用過汽車,涉及稅種有:

1、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使用過汽車,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應繳納的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2、印花稅:汽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轉讓金額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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