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賃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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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賃的賬務處理怎么做?

1、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租賃資產交還出租人。這時有三種情況:

(1)存在擔保余值,不存在未擔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低于擔保余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價值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2)存在擔保余值,同時存在未擔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科目。如果收回租賃資產的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后的余額低于擔保余值,則應向承租人收取損失補償金,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3)對資產余值全部未擔保的。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科目。

2、優惠續租租賃資產。

(1)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如繼續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等。

(2)如果承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沒有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規定應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時,將其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同時,將收回的租賃資產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3、留購租賃資產。承租人行使了優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應該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科目。

 

單位一次性收取房租的賬務處理: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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