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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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對于財務報告審查的法律、法規性規定,隨著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而逐步加強。
 
  國務院1992年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產負債和損益考核制度,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批。有條件的,經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審查后,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生產辦1992年5月印發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中規定:“經批準,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轉讓;股東數不得少于規定數目,但沒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將經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過的會計報表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9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國家體改委1992年5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六十九條和《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第四十六條,都規定:“會計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驗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的*9項業務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同時,在第十六條中規定“會計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國務院1996年4月發布的《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會計報表弄虛作假,提高會計報表質量,要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根據注冊會計師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辦法,即:凡是沒有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1996年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凡是沒有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必須在1997年年底前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到2000年依法應當實行會計報表審計制度的所有企業,必須實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
 
  為了防止注冊會計師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中發生質量問題,國務院還規定:“國家主管機關應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每年應抽查一定數量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或審計準則、規則,有意隱瞞真實情況、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并取消其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資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該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財政部1995年2月印發的《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賬報告一并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規范》第八十三條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注冊會計師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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