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直接獨立保函開證行有哪些審核義務?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嚴格信守委托原則并不意味著銀行被假定為可以采取消極的態度,并且不需履行任何審核義務就機械地貫徹申請人的委托。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樣,嚴格信守委托原則的適用范圍被限制在申請人的委托是清楚具體的這一前提之下。而實踐中,申請人的委托經常是含糊不清或不準確的。
 
  獨立保證中,銀行的審核義務與跟單信用證中銀行的審核義務相同,不過,有兩個因素似乎需要銀行比在跟單信用證情形下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9,在主合同中對出具獨立保證作出約定不像對跟單信用證作出約定那樣普遍,因此,銀行的顧客即申請人可能在充分系統地陳述委托方面缺乏經驗;第二,保證的條款和條件以及保證文本本身無法獲得、也許永遠不能獲得像跟單信用證那樣的統一和標準化。申請跟單信用證通常采用由申請人填寫一份含有常用單據類型和付款條件在內的綜合性表格的標準化格式,盡管近來一些銀行對獨立保證也開始使用類似的標準化申請形式,但目前這一做法還不普遍。
 
  對申請人委托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查義務
  申請人的委托可能從整體上或者某一方面的內容是以模糊籠統的術語表達的,原因可能是申請人受益人在同意提供保證或某種他們稱之為“保證”的東西時,沒有充分清楚地表達有關術語的含義以及保證條件和條款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為了得到澄清應該與申請人進行協商,而不能根據它認為合適或根據公認的國際慣例出具保函。銀行有義務向申請人指出那些缺乏明確含義的術語以及那些不能明確界定銀行究竟是否應該付款的付款條件,并且應該建議申請人進行改進。不過,銀行的這一義務應該以一般的銀行家能夠注意到的缺陷為限,并且這些缺陷在委托提出時就能夠發現。
  根據UEDG第3條的規定,所有保函都應該規定申請人(主債務人)、受益人,都應提及基礎交易、擔保*6數額、保證有效期、付款條件以及如果有的話還要規定擔保數額遞減條款。但是,實踐中申請人的委托不完整的情形并非罕見,如沒有指明受益人的名稱、沒有指定保函的付款條件、未表明基礎交易、未規定保證的*6數額和保證的有效期等情況經常出現于各類保函申請人的委托中。由于這些因素對申請人來說至關重要,因此銀行不能采取消極的態度,而是應該與申請人協商。有人指出如果申請人的委托中對于保證類型即究竟是直接保證還是間接保證沒有明確指定時,銀行有權未經與申請人進一步協商而出具一個間接保證,如果出具間接保證是執行申請人委托的惟一可行的辦法的話,例如在受益人所在國的法律規定本國受益人只能接受本國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的情形。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能以服從外國的法律規定為由而置申請人的利益于不顧,銀行也無權以自己的判斷取代申請人的意思。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