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淺談保險公司的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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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 500 強的主要認定標準是收入,因此,需要從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說起。收入以何等規模、在何時點確認由《會計準則》來規范,具體到保險公司收入則由《保險合同》和《金融工具》兩個具體準則規范,下文所談到的內容基于這兩個準則。

2。 由于經營特性,保險公司利潤表沒有銷售收入這個項目,在評選 500 強時用營業收入來替代。營業收入主要包括保費收入和投資收益兩個的部分。

3。 目前壽險公司銷售的保單實際上包含保障和投資兩種功能,而且投資的功能往往是主體,理論上應當對保障和投資功能加以區分,分別確認收入。例如,您購買了一份 2 元的交通意外險,這種 2 元錢的收入性質上與工業企業銷售商品差別不大(區別在于成本發生的先后),可以全額計入收入;而如果您購買了 102 元的保險,其中 2 元用于交通意外保障,100 元用于投資理財,那么這 100 元收入類似于銀行的吸存業務,應當放到負債中甚至是表外核算,只有當分享這 100 元帶來的收益時,才可以把分享收益計為收入。財險公司銷售的保單以保障功能為主(當然也有安邦財險這樣的以理財型財險為主的奇葩),收入確認上的分歧不像壽險公司那么大。

4。 在 2009 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2 號》之前,保險公司簽署保單后,保單帶來的保費流入基本全額計為保費收入,即上文所提 102 元保單,全部 102 元現金流入計為保費收入;在執行《解釋 2 號》之后,準則部門和監管部門要求對保單進行風險測試,按現金流屬性區分保險風險和投資風險分別計入收入和負債。但《解釋 2 號》的要求非常寬松,只要保險風險比例達到一定水平,即可將保單的保費流入全額計為保費收入,而這個比例定的很低(印象中是 10%,不確定),也就是把上面 102 元的保單改為 110 元,其中 10 元用于交通意外保障,這 110 元即可全部計為保費收入。

5。 基于 4 中的探討,保險公司大量的類似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全額計為收入,而其他金融機構則計為負債或直接作為表外業務,因此,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規模夸張嚴重。未來《國際會計準則 -- 保險合同》的改革動向是嚴格區分保障和投資成分,如果實行,我國的大多數壽險公司保費收入可能不到目前規模的 10%。

6。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先收錢、后賠付,因此,收入和賠付時點之間保險公司得以沉淀大量的保險資金,壽險保單因其長期性,沉淀資金時間更長。這些保險資金通過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全額計入營業收入項下,保險資金的賠付責任則通過賠付支出和提取準備金在營業支出向下反映。而銀行的投資收益(放貸),以凈息差的形式反映在營業收入項下,大大小于保險公司計入營業收入的金額。

7。 綜合以上 4-6,舉個例子。以 4 中 110 元的保單為例,收到 110 元現金時,保險公司計保費收入 110 元,假設這 110 元收入沉淀的資金產生 6%的投資收益,則又計投資收益 6。6 元,總營業收入為 110+6。6=116。6 元。而如果銀行吸收 100 元存款(年利率 3%),再提供 10 元的其他服務,同樣是 110 元的現金流入,計入營業收入(中間業務收入)的只有 10 元,另 100 元計入負債;如果銀行以 6%的利率將 100 元存款貸出,則凈息差收入為 100*(6%-3%)=3 元,全部的營業收入是 10+3=13 元。

8。 以上 7 的例子顯示了巨大的營業收入差異,歸結起來,保險企業之所以能夠大量進入 500 強,主要在于收入確認上過于夸張,并不是實力真正到了那個水平。可以再補充一個對比數據:我國保險業總資產剛剛突破 10 萬億,而銀行業總資產早已在 150 萬億規模。拿出國內前 20 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其綜合實力估計可以秒殺幾家主要險企(平安除外,它已經不是一家傳統意義上的險企)。

9。 5 中提到《國際會計準則 -- 保險合同》的改革,這個準則的改革需要大量的數學和統計技術來分拆確認收入,操作起來十分困難,業界大部分不支持。而我則希望讓保險業回歸真實,望其早日施行,早日將眾多 500 強險企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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