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社清產核資中資產損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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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社清產核資中資產損失的認定?

1、清產核資過程中對轉制前潛虧掛賬、財產清查過程中新發現的資產盤虧(減盤盈)、毀損、報廢、壞賬等資產損失及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情況,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轉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見,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轉制的出版社應根據財政部關于企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3、轉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審計后,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主管部門或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出版社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對出版社的資產評估,必須一次完成,不得將整體資產分拆評估。在整體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其凈資產數額,作為出版社轉制的依據。

4、出版社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必須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產核資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審批;清產核資結果經財政部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實施轉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5、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須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土地估價報告及處置批復、財務審計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由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后,再連同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核準或備案。

財教[2009]126號文件對出版轉制企業庫存的認定作了明確規定: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于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庫存呆滯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繼續積極清理和營銷,以后年度處置時,相應的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營業收入。

 

行政單位核銷其他應付款的賬務怎么處理?

答:行政單位核銷其他應付款的賬務處理如下:

如果該筆款項一直沒能收到,且逾期3年以上,則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

貸:應收賬款

審批后應予核銷時,不再將"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余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而是將"待處理財產損溢"明細科目對沖,出售時支付的費用則應作為凈支出轉入"經費支出"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凈收入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財產價值

借:經費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處理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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