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銀行可以開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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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需要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必須符合《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2001】第5號)和《銀行匯票準入推出管理規定》(銀發【2000】176號)中的銀行匯票準入條件,其中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必須符合規定,其中短期資產流動性比列不超過25%以上,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不超過75%,拆入資金比例不超過4%。
 
2、具有較強的支付能力,按時足額繳納存款準備金,超額準備金(備付金)比例不低于3%。
 
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申請和批準必須按以下程序:
 
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經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其分支機構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由其總行批準,并就開辦業務品種及其屬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報備。
 
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聯社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應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并簽署意見,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省府)城市中心行審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不得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中國銀監會成立后,在具體監管上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有具體的分工,并可能對上述監管責任有所明確,但基本精神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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