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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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定或估定后通過估價確定的價格,它是海關征收關稅的依據。通常完稅價格就是發票上標明的成交價格,即進口商在該貨物銷售國港口運至進口國時實付或應付的CIF價格。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指的是以出口商將貨物運至出口港裝貨以前所有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的價格,也就是FOB價格。但只有當進出口商申報的價格被海關接受后才能成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完稅價格完稅價格
 
    確定方法
 
  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海關應當依次以下列價格為基礎估定完稅價格:
 
  (一)從該項進口貨物同一出口國或者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際市場上的成交價格;
 
  (三)該項進口貨物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在國內市場上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儲存、營業費用及利潤后的價格;
 
  (四)海關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如果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會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2、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
 
  3、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即以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9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5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來估定完稅價格,但應當扣除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9級銷售環節銷售時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以及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4、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估定完稅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5、合理方法,即當海關不能根據成交價格估價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確定完稅價格時,海關根據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以客觀量化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第3種方法和第4種方法的適用次序。
 
  3 完稅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1、《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2、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3、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3、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4 、相關分類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以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包括為了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或者發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與該進口貨物有關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后,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申報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的,由海關依照規定確定完稅價格。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應當交驗載明貨物的真實價格、支費、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的發票(如有廠家發票應附在內)、包裝清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前款各項單證應當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簽印證明無訛。
 
  海關審核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應當交驗發票等單證;必要時海關可以檢查買賣雙方的有關合同、賬冊、單據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調查。對于已經完稅放行的貨物,海關仍可檢查貨物的上述有關資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時未交驗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單證的,應當按照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完稅;事后補交單證的,稅款不予調整。
 
  進出口貨物的到岸價格、離岸價格或者租金、修理費、料件費等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征關稅?!度嗣駧磐鈪R牌價表》未列入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確定的匯率折合人民幣。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境內”,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
 
  “完稅價格”,指海關在計征關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買方”,指通過履行付款義務,購入貨物,并為此承擔風險,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買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入進口貨物的買方。
 
  “賣方”,指銷售貨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中進口貨物的賣方是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的賣方。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指將進口貨物實際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買方為此向賣方支付價款的行為。
 
  “實付、應付價格”,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而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的價款總額,即作為賣方銷售進口貨物的條件,由買方向賣方或者為履行賣方義務向第三方已經支付或者將要支付的全部款項。
 
  “間接支付”,指買方根據賣方的要求,將貨款全部或者部分支付給第三方,或者沖抵買賣雙方之間的其他資金往來的付款方式。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經紀費”,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代表買賣雙方利益的經紀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相同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在物理性質、質量和信譽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貨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異允許存在。
 
  “類似貨物”,指與進口貨物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生產的,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卻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業中可以互換的貨物。
 
  “大約同時”,指海關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前后45天內。 按照倒扣價格法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如果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貨物沒有在海關接受進口貨物申報之日前后45天內在境內銷售,可以將在境內銷售的時間延長至接受貨物申報之日前后90天內。
 
  “公認的會計原則”,指在有關國家或者地區會計核算工作中普遍遵循的原則性規范和會計核算業務的處理方法。包括對貨物價值認定有關的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歷史成本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
 
  “特許權使用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
 
  “技術培訓費用”,指基于賣方或者與賣方有關的第三方對買方派出的技術人員進行與進口貨物有關的技術指導,進口貨物的買方支付的培訓師資及人員的教學、食宿、交通、醫療保險等其他費用。
 
  “軟件”,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的用于數據處理設備的程序和文檔。
 
  “專有技術”,指以圖紙、模型、技術資料和規范等形式體現的尚未公開的工藝流程、配方、產品設計、質量控制、檢測以及營銷管理等方面的知識、經驗、方法和訣竅等。
 
  “輕度加工”,指稀釋、混合、分類、簡單裝配、再包裝或者其他類似加工。
 
  “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指由特定產業或者產業部門生產的一組或者一系列貨物中的貨物,包括相同貨物或者類似貨物。
 
  “介質”,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列85.24項下的商品。
 
  “價格核查”,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依法行使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職權,通過審查單證、核實數據、核對實物及相關賬冊等方法,對進出口貨物申報成交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買賣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進行的審查。
 
  “價格磋商”,指海關在使用除成交價格以外的估價方法時,在保守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與納稅義務人交換彼此掌握的用于確定完稅價格的數據資料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對海關的估價決定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海關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依法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令第9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2003年5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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