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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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以來,國務院、自治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如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新辦小微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免三減半”等優惠政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有的要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來執行,有的要按照“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來執行。在貫徹落實中,我接到很多基層一線的咨詢,大家非常關注哪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哪些優惠政策適用“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以及它們之間的有什么區別。為了幫助基層一線的同志理清政策界限,更好的貫徹落實好稅收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區別
 
  小型微利企業是針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言的,主要以是否盈利、盈利多少來劃分的,同時考慮企業規模,對企業規模的判斷不區分行業,全部通過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兩項指標來確認;而小型微型企業是針對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而言的,主要以企業規模來劃分,不考慮是否盈利,對企業規模的判斷區分不同行業,分別通過從業人數、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三項指標來確認。
 
  二、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小型微型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2011年6月18日下發的《大中小微企業規劃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分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詳見附件)。
 
  三、小型微利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分別適用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專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兩項:一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20%的優惠稅率。二是適用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并符合條件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微企業,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型企業專項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有三項:一是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20000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0000元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二是新辦小型微型企業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三免三減半”。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快發展非公經濟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3〕7號)以及自治區地稅局《關于貫徹執行自治區加快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寧地稅發〔2013〕52號),對新辦小微企業,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三免三減半政策。新辦小型微型企業是指寧黨發〔2013〕7號文件下發之后即2013年1月之后成立的小型微型企業。三是免收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免征小微企業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寧財(綜)發[2013]275號),自,2013年5月1日起,免征小微企業應當繳納的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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