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扣除10%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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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加計扣除10%賬務處理

企業應當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并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如果現行規定有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則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按規定不得加計的,已錯誤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的,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適用后,整年不會變動。單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2021年12月31日,加計抵減執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由于單位個體原因,可以享受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的當期一并計提。實質上,從4月1日起開始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而沒有享受的,可累計到享受當期一起計提加計扣除額。

 

增值稅加計扣除金額計入其他收益

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F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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