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項而收取的利息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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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項而收取的利息如何納稅?

答:

一、營改增之前,財務上怎么做的?

1、結算工程款時:

借:銀行存款 500

應收賬款 500

貸:工程結算 1000

2、申報營業稅及附加時:

借:應交營業稅 1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05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 0.45

貸:銀行存款 16.5

結算了1000萬,交過了500萬發票的營業稅及附加,業主拖欠了500萬,計提了營業稅及附加,是下面這樣做賬的:

3、計提營業稅及其附加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3

貸:應交營業稅 30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2.1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 0.9

后面的33已經含了前面的開了500萬的建安發票,業主拖欠的500萬,在賬上已經計提了營業稅及附加,沒有交給地稅局。

二、營改增后,面臨交給地稅局還是交回國稅局的問題

原來合同講得很清楚,原來跟業主簽的合同,拖欠你的500萬沒有產生營業稅義務的,但是你計提了,現在營改增之后,業主把錢給你,不是營業稅了,應該交給國稅局,我們開票的時候是按照500萬/(1+3%)*3%開票,收入變成了500萬/(1+3%)。

已經完工了,按照完工百分比,你的企業所得稅在營改增之前是按1000萬來算的,賬上又計提了營業稅附加(拖欠的那一半),在去年匯算清繳之前扣了,企業所得稅是按照(500萬-500萬所對應的營業稅及附加)去交的企業所得稅,現在甚至明年,拖欠的500萬現在收到了,你給業主開發票,收入應該是500萬/(1+3%),原來賬上計提的稅沒交,需要倒過來做賬,去沖平。

做賬如下:

借:應交營業稅 15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05

應交教育費費附加 0.45

貸:主營業務收入 16.5

但是貸方用的是主營業務收入,本來應該是營業稅金及附加,為什么會這樣呢?因為財政部規定,營業稅金及附加沒了,成了稅金及附加。

《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營改增前已確認收入,已經計提營業稅且未繳納的,在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并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

所以就是上面那樣做賬。

但是我們賬上,還有個借方是營業稅金及附加,這個賬的報表早就報了,原來的借方營業稅金及附加,算所得稅的時候早就已經扣除了。

原來算所得稅應該是(500萬-營業稅及附加),現在相當于我們營業稅金及附加扣除的那一塊調過來了。收入就是500萬,但是我們原來賬上收入還是500萬,只不過是把以前計提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沒有交的把它調到貸主營業務收入。

言下之意,相當于我們匯算清繳之前把扣除了計提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倒出來了而已。我們原來賬上的收入還是500萬,現在開票的時候,改為增值稅后的收入500/(1+3%),按道理應該是500/(1+3%)+主營業務收入,還是500萬。

并根據調整后的收入計算確定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的金額,同時沖減收入”。

待轉銷項稅額是以后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才發生的,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轉到了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的科目。

調整后的收入為:營改前確認收入,但未發生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而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的500萬-營改增前計提營業稅及附加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中的16.5萬元+營改增后調整的主營業務收入 16.5萬元=500萬元

因此,賬就是這樣調的。

借:主營業務收入 14.57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14.57 [500÷(1+3%) ×3%]

 

工程結算的方式是什么?

答: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缒甓瓤⒐さ墓こ蹋谀杲K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并經業主經驗收后,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

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實行預收備料款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發包單位(甲方)在開工前撥付給承包單位(乙方)工程備料款的預付數額、預付時間,開工后扣還備料款的起扣點、逐次扣還的比例,以及辦理的手續和方法。

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備料款的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的,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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