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一般納稅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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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一般納稅人如何認定,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一年內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未認定一般納稅人期間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適用稅率征稅。如果不太了解沒有關系,本文數豆子搜集整理了相關信息,請大家參考。

廢舊物資經營單位一般納稅人如何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文號: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

(三)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文號:(國稅發[2007]第043號)

一、關于一般納稅人認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2007年4月30日前,一年內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從2007年6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經營額達不到180萬元的,符合(國稅發[2004]60號)條件的,可以享受免稅資格,但是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從2007年6月1日起企業可以使用廢舊物資銷售專用發票,但是不能抵扣稅款;

十、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仍可開具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但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如購買方需要抵扣進項稅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的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在未認定一般納稅人期間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適用稅率征稅。

 

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

為促進再生資源(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調整了現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取消了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憑廢舊物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規定。為做好相關增值稅政策的過渡與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廢舊物資,不得開具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專用發票)。 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納稅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廢舊物資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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