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造價工程師培訓班

發表于:2022-03-29 12:18:23 分類:造價工程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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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復習知識點:索賠及有關規定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在業主和承包商的協議中,索賠與反索賠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工程審計中不可忽視的環節,本文就此問題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索賠對工程造價的影響投標方往往在激烈的投標競爭以較低的標價中標,對于施工過程中因條件變化而產生的虧損威脅,必然尋找一切可能索賠的機會來減少自己的風險。法國協輔公司SAE承包北京國際貿易中心工程,總價為18.75億元,由于施工期間的各種有理有利索賠,工程造價增加4.95億元,將原來注定虧損的項目變成了巨額盈利的工程。從統計資料表明,國際工程通過項目管理,可提高利潤的3%-5%,而通過索賠管理,則可提高利潤的10-20%;每項工程的平均索賠次數為20次,索賠成功率約占93%。由此可見索賠是影響工程造價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要想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必須對索賠進行有效監督。

二、索賠現象及有關規定

(一)索賠現象由于施工中現場條件、氣候條件、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范、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索賠是工程承包中經常發生的現象。索賠是雙向性的,是一種權利的主張,如果對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受損方提出補償自身損失的要求,是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增加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正當手段。同時,索賠也是對合同的補充和完善,是承包、發包雙方之間承擔風險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是合同管理的正常業務。

(二)、我國有關索賠程序和時限的規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規定中,對索賠的程序和時間要求有明確而嚴格的限定,主要包括:發(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承)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及造成承(發)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

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方式向發包方索賠:

1、索賠事項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方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方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同3、4規定相同。發包方也可按以上各條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四、反索賠反索賠是指業主向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賠。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為使業主受到損失時,業主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向來承包商提出的索賠。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業主和承包商的出發點及根本利益不同,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其中不健康的索賠會使業主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業主應當提高防范意識,把違約事件縮小到最小的范圍之內,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賠機會,更好地保證工程目標的實現。

(一)反索賠的原因

1、對承包商履約中的違約責任進行索賠。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方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

(1)工期延誤反索賠。影響到業主對該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賠償業主的盈利損失和工期延誤而導致的各種費用的增加,但累計賠償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10%。 (2)施工缺陷反索賠。當承包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應該負責修補的工程時,業主有權向承包商追究責任。 (3)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內不履行維修義務。 (4)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險費用

2、對超額利潤的索賠,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使承包商預期的收入大增,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固定成本,合同價應由雙方協商調整,收回部分超額利潤。法規的變化導致承包商在工程實施中降低了成本,產生了超額利潤,應重新調整合同價格,收回部分超額利潤。

3、對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賠。業主合理終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當地放棄工程的索賠。則業主有權從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4、由于工傷事故給業主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索賠,承包商運送建筑材料及施工機械設備時損壞了公路,橋梁或隧洞,道橋管理部門提出的索賠等

(二)反索賠的措施1、強化管理,降低索賠風險。

(1)計劃管理。對基建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要有一個符合實際的計劃,推行限額設計(即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控制初步設計,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控制技術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減少結算和付款風險。國家計委規定,自起,凡因設計單位錯誤,漏項或擴大規模和提高標準而導致工程靜態投資超支,要扣減設計費3%-20%: (2)招投標管理。進一步加強規范設計、監理和施工過程的招投標,樹立全面的招投標理念,把設計和監理推向市場,并對設計進行監理,進一步監督設計的質量和進度。杜絕邊施工邊設計,不給承包商因為工程變更而獲得大量的索賠機會。通過制定招標文件和對承包商進行資格審查,把不合適的承包商和項目經理擋在投標的門外。 (3)合同管理。業主應認真研究合同條款的內涵,簽訂內容全面,切實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在未來建設和結算中的各種可能的風險,把工程建設管理緊扣在合同之內。對索賠費用的結算原則作明確的規定,以保證索賠部分的利潤水平與投標價相當。 (4)監理管理。明確監理的職責范圍,對工程材料質量、施工質量、工期進行全面的監督。對施工過程中的簽證材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分清責任,對于承包商自己責任造成的一切損失,一律不與簽證;應該簽證的及時核實和簽證,對于無法核實的,超過時限的不與簽證;承包商擅自變更的不與簽證。

2、對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評審和修正。 (1)索賠是否具有合同依據,凡是工程項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規定的索賠事項,承包商均有索賠權,否則,業主可以拒絕這項索賠。 (2)索賠報告中引用的索賠證據是否真實全面,是否有法律證明效力。 (3)索賠事項的發生是否為承包商的責任,屬于雙方都有一定責任的情況,確定責任的比例。 (4)在索賠事項初發時,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業主可以拒絕該項損失補償。 (5)索賠是否屬于承包商的風險范疇,屬于承包商合同風險的內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國內的物價上漲等,業主一般不會接受這些索賠要求。 (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一般為發生索賠事件后的28天內)向業主和工程師報送索賠意向通知。

3、認真核定索賠款額。 (1)索賠費用的審查:主要審查:索賠費計算的范圍(只計算業主責任和業主應承擔的風險部分);索賠費計價水平(應以合同規定和合同報價為基礎,而不是實際損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機械不能計算正常的人工費和機械臺班;總部管理費和利潤要分清計算的條件。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三種:分項法、總費用法和修正總費用法,一般采用分項法。 (2)索賠工期的審查:工期的索賠值不一定是某項工序實際延誤的時間。因為,直接影響工期的是位于關鍵線路上的工作,當非關鍵線路上工序延誤的時間超過了自由時差,也就影響到總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組織不當,工效不高,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則不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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