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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易考點: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1Z21 勞動合同訂立的規定
一、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兩個不得: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協商一致訂立;
2、應當訂立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視為訂立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
四、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一)建立勞動關系即應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此外,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報酬和試用期
1、勞動報酬:
約定--協商--集體合同--同工同酬/國家規定;
2、試用期
不超過1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
不超過2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
不超過6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得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于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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