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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1Z37倉儲合同的法律規定
1Z30相關合同制度
1Z37倉儲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一、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
倉儲合同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
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不以倉儲物是否交付為要件口這是區別于保管合同的曼著特征。
(二)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是動產
倉儲合同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是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三)倉儲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合同法》規定,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據此,倉儲合同為雙務性、有償性的合同。
二、倉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保管人的義務
1.驗收的義務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出具倉單的義務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3.允許檢查或者提取樣品的義務
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4.通知的義務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5.催告或做出必要處置的義務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6.損害賠償的義務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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