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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規》知識點:1Z4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Z40 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施工現場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實施搶險救援特別是搶救遇險人員,迅速控制事態,防止傷亡事故進一步擴大,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一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1Z44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違法行為應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如下:
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6)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以上規定處罰。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2)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6)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7)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
三、事故調查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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