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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52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1Z50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1Z52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修義務的責任落實與損失賠償責任的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損毀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建設工程保修的質量問題是指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對于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2.由于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月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缺陷責任期的確定
所謂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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