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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Z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1Z80建設工程保險制度
1Z82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風險較為多樣。因此,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 險種也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 責任險)、機器損壞險、機動車輛險、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工程監 理責任保險等。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梁、 水壩、港口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的險種。因在建工 程抗災能力差,危險程度高,一旦發生損失,不僅會對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質財富損 失,甚至可能殃及鄰近人員與財物。因此,隨著各種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日 漸增多,許多保險公司已經開設這一險種。
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因在施 工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施工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 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 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 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范圍較寬,所有在工程進行期間,對該項工程承擔一定風 險的有關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 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其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被保險人具體包括:(1) 業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 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臺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三)除外責任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責任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如果加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六)保險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承保安裝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工程、起重機、吊車以及包含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安裝工程的險種。由于科學技術日益進步,現代工業的機器設備已進入電子計算機操控的時代,工藝精密、構造復雜,技術高度密集,價格十分昂貴。在安裝、調試機器設備的過程中遇到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都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安裝工程一切險可以保障機器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被保險人可能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 安裝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的第三者責任險,負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經濟損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一)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具體內容與建筑工程一切險基本相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其除外責任與建筑工程一切險的第(2)、(5)、(6)、(7)、(8)、(9)、(10)相同,不同之處主要是:(1)因設計錯誤、鑄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2)由于超負荷、超電壓、碰線、電弧、漏電、短路、大氣放電及其他電氣原因造成電氣設備或電氣用具本身的損失;(3)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三)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安裝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的長短一般根據安裝工程合同中的約定進行確定,但不得超出安裝工程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保險費。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案例】
1.背景
3月7日,某養殖公司與某財產保險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保險項目為該養殖公司的圍埝工程,投保金額為000元,事故絕對免賠額為0元;保險期限自3月16日中午12時起至5月5日中午12時止。雙方在合同第13條還特別約定:物質損失部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00元。3月11日,該養殖公司交付保險公司保險費5元。
在保險期間,該圍埝工程施工于4月15日、4月30日因海上出現大風天氣,導致兩次海損事故發生,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理賠過程中,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該養殖公司起訴到人民法院。6月15日,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某工程咨詢管理公司對兩次海損工程量進行了司法鑒定,同年7月31日得出鑒定結論:兩次海損損毀的工程量合計5.25m3。若按照雙方提供的工程承包合同單價41元/m3計算,則海損部分的工程造價為535.25元。原告支付了鑒定費0元。
2.問題
被告是否應當賠償損失,賠償額應當是多少?
3.分析
一審法院認為,市氣象預警中心的氣象資料證實,4月15日、4月30日的最大風速為8級。按照雙方所簽訂的保險條款的規定,兩次海損均屬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所致,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同時,法院對兩次海損工程量司法鑒定報告書認定程序合法,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根據鑒定結論,4月15日第一次海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36元,減去絕對免賠額0元,被告應賠償36元;4月30日,第二次海損造成的損失為99.25元,因雙方約定了物質損失部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00元,故被告應賠償損失00元。12月16日,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月15日海損損失36元;被告賠償原告4月30日海損損失00元;案件受理費8元,其他費用元,共計8元,由原告擔負4元,被告擔負4元;鑒定費0元,由被告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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