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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考點5:調解的規定
我國的調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和專業機構調解等。
一、人民調解
(一)人民調解的原則和人員機構
(二)人民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
(1)當事人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二、行政調解
(1)基層人民政府,即鄉、鎮人民政府對一般民間糾紛的調解。
(2)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也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三、仲裁調解
(1)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
(2)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3)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中國仲裁制度的特點。
四、法院調解
(1)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與判決書相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一)調解方法
(二)調解協議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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