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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工程法規》章節知識點:1Z73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一、抵押權: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 《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二)抵押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由于抵押物是不轉移其占有的,因此能夠成為抵押物的財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這類財產輕易不會滅失, 其所有權的轉移應當經過一定的程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 建設用地使用權; (3)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 交通運輸工具;(7)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
(四)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 協議不成的, 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 變賣后, 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質權:
(一)質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 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權是一種約定的擔保物權,以轉移占有為特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 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二)質押的分類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三、留置:
按 照 《 擔保法》 、《 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6 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四、定金: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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