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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涉稅服務的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3.共同法律責任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多選題的常設考點。在出現過單項選擇題。
【高頻考點】涉稅服務的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除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分清哪些是針對稅務師的規定,哪些是針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規定,注意處罰的額度。
稅務師: 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①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次以上的。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②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涉稅服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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