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稅務師培訓班

發表于:2022-01-22 18:32:53 分類:稅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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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高頻考點:涉稅服務的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3.共同法律責任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屬于單、多選題的常設考點。在出現過單項選擇題。

【高頻考點】涉稅服務的法律責任

1.委托方的法律責任,除按規定承擔本身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外,還應按規定向受托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受托方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分清哪些是針對稅務師的規定,哪些是針對稅務師事務所的規定,注意處罰的額度。

稅務師: 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①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股票、債券的;

②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業秘密的;

④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次以上的。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①未按照《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②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 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根據相關規定,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涉稅服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對屬于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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