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稅務師培訓

發表于:2022-01-22 17:41:50 分類:稅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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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管理人的職責及報酬

1.管理人的職責

2.管理人的報酬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考過單選題,、、、考過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管理人的職責及報酬

(一)管理人的職責

1.一般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6)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對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是否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10)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11)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

2.報告職責:管理人一般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及時報告法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應征得法院許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4)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5)借款;

(6)設定財產擔保;

(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8)放棄權利;

(9)擔保物的取回。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管理人擬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者與質權人、留置權人協議以質物、留置物折價清償債務等方式,進行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分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3.管理人責任

(1)管理人未依法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管理人因過錯未依法行使撤銷權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對其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二)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

(2)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3)管理人的報酬應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

(4)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應列入和解協議草案或者重整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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