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稅務師考試培訓班

發表于:2022-01-22 17:49:16 分類:稅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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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1.行政訴訟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圍

2.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多次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行政訴訟受理案件的范圍及不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訴訟予以受理的案件范圍

1.行政處罰案件;

2.行政強制案件;

3.行政許可案件;

4.行政確權案件: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與行政補償案件;

6.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案件;

8.侵權公平競爭權案件: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案件: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行政給付案件: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行政協議案件: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圍

1.國家行為案件:政治性

2.抽象行政行為:規章以下(不含規章)規范性文件可附帶性審查,不可直接起訴區別于具體行政行為

3.內部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系統內的機構或公務員作出的行為區別于外部行政行為

4.法定行政終局裁決: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行政行為只能由法律規定

5.刑事偵查行為:刑訴法授權

6.行政調解行為:區別于行政裁決

7.行政指導行為:非強制性

8.重復處理行為:不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影響

9.行政程序內部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

10.過程性行為: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

11.協助執行行為:非行政機關自身意思表示

12.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內部事務

13.信訪辦理行為: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

14.對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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